谷川视野|新《公司法》下,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股东的责任承担

发表于:2025-08-15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新《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系统性重构,其中第88条第1款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但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转让人须就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该条款自发布以来便引发广泛讨论,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就不同情形下的股东责任承担展开探讨,以期对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立法解读: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

(一)立法背景及目的

2013年出台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下限、实缴比例与出资期限限制,公司设立门槛大幅降低,虽然激发了市场活力,却也催生了“天价认缴、百年不缴”的空壳现象。大量股东将出资期限拉长至数十年,并在期限届满前即转让股权。当公司偿债不能时,债权人发现现任股东无实际偿付能力,而向原股东追责又缺乏依据。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此类情形在新《公司法》出台前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司法裁判也长期陷入“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以下观点:

司法实践中关于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分配的裁判倾向,本质上是“转让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保护”这一矛盾的具象化。否定转让股东继续承担出资责任的判决通常是严格维护了转让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肯定转让股东应继续承担出资责任的判决着重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为避免更多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争议,立法者通过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填补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悬空的法律漏洞,在保障公司资本充实与债权人清偿安全的同时,为善意受让人设置免责通道,兼顾了股东合法权益与市场流转的效率。

(二)核心条文解读

202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在第47条“限期认缴制¹”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受让人责任—转让人补充”的规范构造,重塑了认缴制下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分配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股权受让人的出资义务:股东转让未届期股权时,出资义务依法应由受让人承担;其二,股权转让人的补充责任:受让人未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人须在其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在限期认缴制的框架内,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只要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权的流转本身并不被视为对原始出资承诺的背离。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同时发生权利义务的转移,出资义务自转让生效之时起由受让人继受并首先承担。然而,转让方在持股期间仍负有法定股东责任,并在选择受让人时承担必要的审慎义务,由此衍生的责任性质应定位为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并非毫无边界,而应遵循有限责任原则,以“转让时对应的未实缴出资额”为限,清晰划定责任边界。

二、立法背景及目的

(一)新法溯及力问题的争议

自新《公司法》出台后,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溯及力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在立法机关尚未表态前,最高人民法院(以下“最高法”)于2024年6月29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其第四条指出:对于公司法施行前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只要旧法、旧司法解释未作规定,即可直接适用新法第88条第1款。该解释以“填补立法空白”为由,试图为债权人提供一条无需证明恶意的直接救济通道。

202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备案审查报告中指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违反《立法法》第104条“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为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系新增条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后的行为,不存在“有利溯及”例外情形。若溯及既往,将加重历史股东责任并可能冲击既有交易秩序。报告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纠正前述溯及适用立场。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确认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该条“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在此之前发生的转让行为,仍适用2013年《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三》确立的框架。实质采纳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场。至此,溯及力争议尘埃落定。

(二)未届期股权转让后股东的责任承担

1、未届期的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前的责任承担

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即原股东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即转让时是否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故意,而非单纯依据股权转让行为本身。

2024年1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四个涉及新《公司法》施行前未届期股权转让的案例,为如何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责任”提供了指引。根据本次入库案例及其他案例可知,裁判原则的核心为“原股东主观是否存在恶意”。法院认定转让股东具有“主观恶意”的考量因素有:

(1)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已经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即将无力偿还债务);(2)股权受让人是否明显缺乏出资能力;(3)股权转让的对价是否合理;(4)债务形成与股权转让的先后顺序;(5)股权转让人是否仍实际管理和控制公司等。该四则案例的主要案情及核心裁判要旨如下:

2、未届期的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后的责任承担

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后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法院需严格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即股东转让已认缴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出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缴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之规定,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客观构成要件基本可以确定,包括:未届出资期限且未实缴股权的转让已完成;受让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的债权已确定且公司不能清偿。

【小结】新《公司法》下,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责任承担:

三、风险防范:各主体的实务应对建议

(一)股权转让方的风险防范要点

1、理性设定认缴出资

在设立或增资阶段即结合自身资金实力、行业特点及公司发展规划,科学设定认缴金额、期限与方式,避免盲目设定过高出资额导致未来承担超出承受能力的补充责任风险。

2、严格审查股权受让方资质

股权转让方应充分了解受让人的财务状况、信用情况及出资能力,综合评估其是否有能力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必要时可要求受让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第三方连带保证或资产抵押,避免因受让人无力出资而使自身承担补充责任。

3、协议设置保障条款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受让人的出资义务及具体出资期限,同时约定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受让人全额追偿,以及受让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保障自身权益。与此同时,转让方需向受让方如实披露股权实缴状况、章程出资规则、公司债务情况等信息,以避免因隐瞒或虚假陈述导致受让方以重大误解等理由主张协议无效,或向股权转让方索赔,以降低后续风险。

4、优先实缴出资后再转让股权

在转让前完成全部或对应比例出资义务,从根本上消除因未实缴出资引发的后续追偿风险。

(二)股权受让方的风险防范要点

1、全面调查标的股权情况

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前,应详细调查标的股权的实缴情况、出资期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出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债务状况等。可以通过查阅公司财务账簿、股东会决议、章程等文件,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2、明确自身出资义务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清晰界定自身的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确保与公司章程等规定一致。同时,要评估自身的资金实力和履行能力,避免因无法按时足额出资而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导致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后向自己追偿。

3、要求转让方提供担保或承诺

为降低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就股权的实缴情况、公司债务情况等作出书面承诺,并约定若因转让方隐瞒或虚假陈述导致自身遭受损失的,转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可要求转让方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等担保措施。

(三)公司债权人的风险防范要点

1、谨慎审查公司信息

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前,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登记档案等渠道,详细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实缴出资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负债情况等信息。对注册资本过高但实缴比例过低、股东出资期限过长的公司保持警惕,评估交易风险,必要时可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进一步的资料,以全面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

2、持续关注股权变动情况

公司债权人应建立对交易公司股权变动的跟踪机制,定期查询公司股东变更信息。一旦发现公司存在未届期股权转让的情况,需及时了解股权转让的时间、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出资能力等信息。若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前,重点关注原股东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若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后,则需留意受让方是否按时履行出资义务,以便在出现风险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过程中,应妥善保存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债权确认文件等资料,以证明债权的存在及金额。当公司出现偿债困难或发生股权转让时,要积极收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证据,如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的财务状况证明、公司的债务情况说明等。若涉及原股东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需收集能证明原股东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证据,如股权转让时公司的财务报表、债务纠纷材料、受让方无出资能力的证明等,为可能的法律维权做好准备。

4、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的股权转让,若有证据证明原股东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依法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后的股权转让,若受让方未按期足额出资,可依据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要求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参见李建伟:《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14页。

[2]参见王毓莹:《论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载《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第56页。

[3]参见范健、杨金铭:《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研究——兼论新<公司法>理解及适用中的理念与原则》,载《经贸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第1页。

[4]参见张素华、李凯:《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溯及适用的是与非》,载《河北法学》2025年第6期,第27页。

[5]参见傅穹:《认缴制变革下的股东出资责任反思》,载《法学家》2025年第4期,第162页。

[6]参见郑重:《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件审理思路探讨》,载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2025年3月17日,https://mp.weixin.qq.com/s/9ejSdWE5EbS6-IyNKZio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