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川视野 |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后管理阶段中的信义义务

发表于:2025-01-15

根据搜狐科技等公开媒体的报道,金沙江创投与循环智能的部分老股东于2024年11月在香港对月之暗面的创始人杨植麟及其CTO张宇韬提出仲裁,指控月之暗面从循环智能分拆的行为损害了循环智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该争议中,张予彤小姐在循环智能与月之暗面拆分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作为循环智能投资人金沙江前创投合伙人之一兼循环智能的委派董事,在月之暗面完成分拆后又成为了月之暗面的重要股东之一,从而引发了外界各方对于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思考与讨论。同时,因该争议发生在私募基金的投后管理阶段,本文将着重分析私募基金管理阶段中面临的基于信义义务引发的法律纠纷。

一、何为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

(一)信义义务的内涵

信义义务,又称受托人责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英美法系中,信义义务是衡平法院为弥补普通法救济手段的不足而根据公平、公正、良知等基本理念和价值创设的一种义务类型或救济途径。大陆法系的信义义务源于罗马法的遗产信托制度,信义义务作为其背后的核心精神,逐渐融入道德规范,并获得法律的认可,信义义务与大陆法系的善良家父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等含义有相似之处。

(二)中国法下关于信义义务的规定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其中第3条中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负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义务的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进行了更进一步地明确。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根据上述条文之规定,尽管信义义务的规定被进一步明确了,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信义义务自身仍缺少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诸多具体元素,更多时候作为原则性条款,以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条文形式出现。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之标准

信义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前者要求受托人忠实于受托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后者强调受托人为实现委托目的、提高受益人利益的能力和努力。

(一)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信义义务的基础,受托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受益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这是一种消极义务。概括地说,它要求受托人忠于委托任务,只得为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损害他们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召开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对金融审判工作中一些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取得共识并形成《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其中第63条论述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的事由及赔偿责任。

63.【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投资者以其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请求赔偿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未对不同私募基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将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

(2)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或者不公平对待不同私募基金财产;

(3)未遵守同种基金份额权利相同、按出资比例分配利益等原则,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4)未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同意,擅自将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的;

(5)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6)未按规定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7)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管理基金的职务便利,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其自身牟取非法利益或向他人进行利益输送的;

(8)利用私募基金持仓等未公开信息进行“老鼠仓”交易,或者泄露未公开信息给他人从事交易的;

(9)以私募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10)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

投资者请求将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所获利益归入基金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管理人实施的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基金合同约定损失赔偿方法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除应归还基金财产外,还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占用利息。

(二)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是受托人作为善良的管理人在管理和使用信托财产中应当履行的一项积极义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条第1款总括性地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以及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均应当尽责,诚实守信、勤勉谨慎。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将“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作为资产管理领域的总体要求。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64条论述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的事由及赔偿责任。

64.【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投资者以其违反勤勉义务为由请求管理人对基金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在运用私募基金之前未对投资标的开展适当的尽职调查;

(2)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活动,或者无正当理由改变原定的投资标的或投资范围;

(3)违反管理人内部决策意见进行对外投资;

(4)未按合同关于止损、补仓、减仓、平仓、清盘的约定进行投资;

(5)未能合理确定私募基金所投资资产的期限,使得私募基金与投资标的之间出现期限错配;

(6)未按约定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

(7)违反勤勉义务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能够证明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主张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私募基金投后管理阶段中基于信义义务引发的法律纠纷

(一)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产生的纠纷

在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是导致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情形。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并不直接导致其在法律纠纷中承担民事责任,但基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可能需要其对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广州中院(2019)粤01民终21112号谢敏、广州市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犇鑫公司(被告)在基金的募集和运营过程中未尽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存在风险评估不规范、未向谢敏(原告)披露基金相关信息、使用无资质人员参与募集等多项违约违规行为。法院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的募集和运营过程中未尽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存在风险评估不规范、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未落实风控措施产生的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存在较高的风险,谨慎尽职调查和风险防范是管理人履行勤勉义务的组成部分。对于投资人而言,在基金合同、推介材料等文件中明确管理人需要落实的风控措施义务,这一点尤为重要。

【相关案例】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671号信泉和业(济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周凤新合同纠纷中,信文资产公司(被告)在基金运作前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但尽调报告中载明的相应风控措施并未完全充分落实,包括未能落实股权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实际办理抵押的不动产抵押物与计划不符且价值偏低等情形,在前述风控措施均未落实的情况下,信文资产公司仍指示受托银行放款,增加了案涉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且未能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法院认定信文资产公司未能尽到基金管理人的勤勉谨慎义务,构成重大违约,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投资者损失情况认定信文资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

(三)未履行亲自管理义务产生的纠纷

违反亲自管理义务的争议主要涉及通道业务。管理人在开展通道类信托业务时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

【相关案例】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31号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顾立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本院认为,华澳信托与上海寅浔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故该业务应当认定为通道业务。尽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但由于上述业务开展于2013年,根据“新老划断”原则,系争单一资金信托合约非属违规业务,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

四、私募基金如何应对管理阶段中基于信义义务引发的法律风险?

(一)加强投后管理资源投入

对于存在投资本金损失风险的项目,管理人应重点倾斜管理资源。因为此类项目若引发投后管理纠纷,投资人往往会以管理人未尽到信义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审查投后管理是否到位。管理人需在履行日常投后管理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这些项目的关注与管控,如增加项目监测频率、深入分析项目风险、及时调整管理策略等,以降低投资损失风险。

(二)完善投后管理留痕与档案归档

在投后管理过程中,管理人要特别注重对管理过程和决策流程的留痕及档案归档工作。具体而言,应详细记录投后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调研、风险评估、决策会议、沟通协调、监督执行等,确保所有决策均有明确依据和记录。同时,要严格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投后管理措施执行,将相关文件、资料、数据等进行系统整理和归档,形成完整的投后管理档案。

(三)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组合、收益分配、费用支出、风险状况等,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的运营情况,保障其知情权。如在项目出现重大风险或不利变化时,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专项披露,并说明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引发投资者的误解和不满,进而导致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