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川视野 | 新《公司法》下,“知识产权”实缴出资的路径和风险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正式生效,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环境和实践路径发生了诸多变化。这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元化的出资选择,也为知识产权的资本化开辟了新的道路。但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实缴出资涉及诸多复杂的路径和潜在风险,其背后隐藏的评估虚高、权属瑕疵、技术贬值等风险,稍有不慎便可能导致股东责任纠纷,甚至招致监管处罚。为此,本文将详细剖析新《公司法》下 “知识产权” 实缴出资的路径和风险,助力企业更好地应对这一出资方式,并做出更明智的商业决策。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实缴出资?
新《公司法》第48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出资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知识产权出资是目前股东实际出资的一类重要方式,所谓的知识产权实缴,是指企业股东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按照一定的价值评估后,用于满足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要求。通过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对于企业具有规避经营风险、摊销节税、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提升招投标能力等优势。
然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视市场变化波动较大。因此,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包括:1)可以评估作价;2)属于法定可出资的财产;3)可以依法转让给公司;4)知识产权权属为股东所有;5)公司章程须明确规定可以知识产权出资;6)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知识产权”实缴出资的路径
在新《公司法》背景下,知识产权实缴出资的路径选择至关重要。目前,国内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时,普遍遵循严格的流程,从公司章程的明确约定,到知识产权的评估作价,再到权属变更与工商登记等环节,每一步都需严格依法操作。这种规范化的操作路径,不仅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还能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知识产权出资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顺利进行。
以下是 “知识产权”实缴出资的具体路径:
1. 公司股东拥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属于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名下的知识产权才能实缴,因此首先要确认公司股东拥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股东可以自行开发、交易购买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
2. 形成/修改章程
在筹备设立公司的阶段,股东们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签订公司章程,明确各方的出资额及出资形式,其中可包含知识产权出资。而当公司已经完成登记并正式运营后,若股东们希望引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则需依照法律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对原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以确保知识产权出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知识产权评估作价
依据新《公司法》第48条的要求,股东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必须先对相关财产进行评估作价,确保财产价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出现高估或低估的情况。因此,在知识产权出资之前,接受出资的公司或股东需要委托已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专业评估。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公司应优先考虑那些经过备案且具备丰富评估经验的专业机构,并严格监督其按照行业公认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确保评估过程严谨、合规。如果评估机构未能履行必要的调查程序或评估结果不准确,可能会导致出资无效,甚至引发公司需要重新出资等法律风险。
4. 知识产权权属转移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出资人需依法完成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确保拟出资的知识产权在权属、价值等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后,出资人应办理相关权利的变更,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自身名下转移到目标企业名下。这一过程需要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相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完成知识产权的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完成实缴流程后,企业还需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入账、资产核算等操作,以确保企业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5. 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已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注册资本出资审验,并由专业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6. 工商变更登记及官网公示
将相关审核资料,包括章程、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至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信息将会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上进行公示。
7. 办理递延纳税
实缴完成后需到所在地税务局为股东办理纳税事宜。如果出资属于技术成果,可申请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三、“知识产权”实缴出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2014年《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即允许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可达100%。但无形资产出资合规性仍存在许多灰色带,可能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实、出资权利瑕疵、资产贬值等风险。若出资知识产权仅满足形式要求而不考量实际价值,势必给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埋下安全隐患。
1. 知识产权评估虚高的风险
知识产权因其种类多样,可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评估时,需严格依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以及《专利评估指引》(GB/T 42748-2023)等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错误选择评估方法,如仅考虑研发成本而忽略潜在价值,或仅关注短期价值而忽视迭代成本等,可能导致评估价值偏离实际,影响公司资本的真实性,进而引发股东间对出资额的争议。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若有限公司设立时,非货币资产的评估结果显著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出资”,股东需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股东还应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19)苏01民终1472号案中,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上述规定关于未依法评估作价包括未进行评估作价和评估作价不合法两种情形。本案中,被上诉人万玛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虽然履行了评估作价程序,但经北京市财政局认定,中都评估公司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估作价程序违法、评估结果不真实等问题,本院二审期间,经债权人也即上诉人张礼勤申请,本院委托长城评估公司对万玛公司的出资进行评估,但因评估所需资料申请人与被评估单位均无法提供齐全,评估机构无法完成评估。法院认为,万玛公司主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必须经法定机构评估作价,在其提供的评估报告存在程序违法、评估结果不真实,亦无法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下,万玛公司应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应当承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补足出资责任。
2. 知识产权权属瑕疵的风险
知识产权的权属因权利类型不同而较为复杂。以专利为例,存在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之分。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则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此外,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若不属于职务发明,需由双方通过合同明确权属。在著作权领域,情况同样复杂。例如,一首录制好的歌曲涉及词作者、曲作者、演唱者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等多方主体,其权属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不同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对应的权属审查文件也各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可知,知识产权出资需完成权属转移登记,否则公司可要求出资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逾期未办理则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2020)浙04民终1916号案中,上诉人浦某炳提交股东会决议、《增资协议》等文件来证明已经以专利出资,并且事实上专利也转移到了被投资公司名下,但是该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章程未记载股东以专利出资。法院认为,首先,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应确保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工商登记资料具有公示公信力。其次,上诉人浦其炳提交的被上诉人思玛特公司2016年1月12日的股东会决议(浦其炳是召集和主持人),同时存在着“同意购进浦其炳专利”以及“同意浦其炳以该专利入股公司”两项矛盾的内容,不足以作为认定浦其炳以专利权出资的依据。因此,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不排除浦某炳曾有以专利权向思玛特公司出资的意向并付诸过实施,但最终未能按此方案实施完毕而由其他方案替代实施的可能。最终其专利出资未被法院认可,浦某炳被要求补交投资款。
3. 技术贬值引发股东纠纷的风险
出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正常波动属于公司资本的固有风险,应由公司自行承担。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出资人以符合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若因市场变动或其他客观因素致使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要求出资人补足出资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然而,若因出资股东的过错或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导致出资知识产权在公司运营中出现价值贬损或灭失,这将构成公司资本的非正常贬值,严重损害公司。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在出资后被宣告无效,如果无法证明出资人出资时有恶意,则出资人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2020)最高法民申4578号案中,法院认为,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再审被申请人北京威德公司的出资严格遵循了《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要求。虽然几年后用以出资的专利和商标都被宣告无效,但再审申请人青海威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评估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北京威德公司在评估时存在违法情形,现以案涉两项知识产权被确认无效,要求北京威德公司承担补足出资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知识产权”实缴出资的合规要点
在新《公司法》的框架下,企业若想将知识产权转化为资本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确保做到权属清晰、评估公允、程序完备等。这不仅有助于企业在法律框架内稳健运营,还能有效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为此,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强化尽职调查
在出资前,需全面审查知识产权的权属、有效期及权利负担等情况,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例如,检查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人、是否已经注册、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必要时,可通过“权利瑕疵担保条款”明确责任,规避出资不实的纠纷与风险。
2. 规范评估程序
选择备案评估机构,确保评估方法科学、合理,避免“定制化评估”。评估时需考虑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市场潜力、生命周期、技术水平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同时,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且与审计机构不能为同一家机构。
3. 完善协议与登记
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的转移节点及违约责任,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清晰。例如,约定知识产权自公司设立后一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确保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转移至公司名下。
4. 建立动态监控与置换机制
出资后,定期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对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价值贬损的资产,可通过股东协议约定置换条款。例如,若知识产权因部分无效、技术更新等原因出现价值贬损,可协商通过其他资产置换或补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