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川视野|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浅析:具体内容与披露方式研究
近日,京东正式入局外卖行业,并宣布自2025年3月1日起,将逐步为京东外卖全职骑手缴纳五险一金,为兼职骑手提供意外险和健康医疗险。这一举措引发广泛热议。新京报评论称,“京东展现了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引领价值”,并呼吁“更多行业企业对标京东,用实际、细腻、普惠的方式,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社会和谐进步”。¹
随着现代经济与社会深度融合,企业使命已从单纯逐利转向兼顾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课题。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5条首次引入“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条款进行“升级”,细化了原有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括性表述,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本文将围绕新《公司法》第20条,深入解读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与披露方式。
一、公司社会责任概述
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者Berle和Dodd就“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问题展开理论交锋,此后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论辩一直持续到20世纪末。同时,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内涵亦引发学者的讨论风潮。²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的数量和规模持续增长,已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其经营活动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着重要影响。然而,近年来频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劳动者权益保障缺失、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日益凸显,表明公司经营风险已不再局限于企业自身,而是会直接影响到员工、投资者、消费者以及周边社区等群体的切身利益。确立公司社会责任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负外部性内部化,从而更好地平衡企业与社会的利益关系。³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针对的是其他利益相关群体以及公共利益的责任。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一)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所依赖的资源并非仅来源于股东投入,而是广泛依赖于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社区等多元主体的共同支持。同时,利益相关者在不同程度上承担着企业的经营风险,如员工投入人力资本并面临职业风险,债权人提供财务支持亦承担违约风险,消费者不得不承受潜在的产品服务质量瑕疵风险等。然而,这些群体往往无法像股东一样直接分享企业利润,形成了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分配。⁴因此,新《公司法》第20条明确要求公司兼顾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实现共同发展。条文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并将职工与消费者作为典型,充分体现了立法对职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旨在有效解决实践中常见的相关利益纠纷。
1. 职工利益保护
公司的社会责任将职工权益的保护置于重要地位,一方面受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职工主体”理念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体现了公司法与时俱进的特性,彰显了平衡资本与劳动关系的立法智慧。⁵
同时,新《公司法》亦通过多项条款,从体系上对第20条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进行回应。例如,新《公司法》第1条明确“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此外,第68条、第120条和第173条等条款,对公司设立职工董事的义务进行了系统规定,旨在强化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促使公司在决策时充分权衡职工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⁶
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630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在裁判说理中指出,互联网平台用工这一新就业形态,相对于传统劳动用工,实现了管理方式由线下到线上的转变,显著降低了招工用工和管理成本,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激发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新业态用工企业不能因采用了新的技术手段与管理方式,一概排斥劳动关系情形,从而规避本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具体判断经营者与从业人员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型用工关系还是其他民事关系,仍须结合实际用工情况考察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予以认定。新业态行业经营者应在法律框架内,更好地规范自身经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长远发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33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杨某主张的医疗补助费等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于医疗补助费并无相关规定,该项费用是为保障劳动者继续治疗疾病而赋予单位的一项社会责任和法定责任。司法实践中,适用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主要是劳动合同解除时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时。依照现有的关于适用医疗补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无过错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下尚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亦不应免除其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责任。
2. 消费者利益保护
消费者利益保护是公司诚信经营的必然要求。诚信的缺失严重阻碍了公司的发展,无论从短期收益还是长期价值来看,都会对公司的经济效益产生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消费是生产的根本目的,也是商品或服务实现价值的最终环节。消费者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其需求和偏好直接决定了公司的市场表现。因此,公司必须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责任,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我国颁布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司应自觉遵守与践行。
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再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杰盛公司应否解散。……本院认为,两案相同之处在于公司均因股东之间存有分歧、互不配合而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股东的利益都造成一定损害。但本案又存在一定特殊性,杰盛公司经营的房地产项目相比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普通产品而言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本院认为,在判断公司应否解散时,不仅要考虑股东利益还要考虑到社会公众利益。……杰盛公司经营的房地产项目已经进行到收尾阶段,若此时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组势必无法履行公司应承担的后续施工及办理房产证等行为义务,进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进展,阻却众多购房户的合法利益的实现,造成新的大规模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使用被告提供的某通信号码,并向其支付费用,故原、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现原告因短信发送功能受影响而起诉,系合法表达自身诉求,并无不当。被告作为某通信服务运营商所实施的维护移动通信市场秩序的行为,系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按照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委员会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定义,其是指企业做出的一种持续承诺,按照道德规范经营,在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同时,又帮助实现所处社区甚至社会的整体生活质量的改善。就其性质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是道德领域的角色责任。本案中,被告为开展垃圾短信整治活动,在短时间内的短信数量及设置关键词两方面对短信发送服务进行限制。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收到过垃圾短信,有些是广告,有些是非法信息。被告正是为履行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开展垃圾短信整治活动,从长远来看,这一活动也有利于短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原告在“感恩节”当天的某时段内集中发送了大量祝福短信,但由于被告无法将国外所有的传统节日统计在案,导致该数量、该批次的短信被系统认为是“垃圾短信”,导致原告手机的短信发送功能被关闭。从被告行为的目的来看,其是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利益,且在事后向原告说明了原因、表达歉意并及时恢复了原告手机的短信发送功能。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原告应对被告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给其造成的不便之处宜予一定的理解,故原告再要求被告履行告知义务及赔礼道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关于精神损失的主张,因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支持。被告为再表歉意,自愿减免原告短信发送受影响期间的通信费用,法院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然,被告在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上也要注意方式、方法,被告今后当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力求避免对用户造成不便,使用户得到优质服务。
本案的裁判要旨指明,对于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而实施的维护移动通信市场秩序的行为,消费者应有一定的理解和容忍的义务。同时,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减少对消费者的不良影响。
(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其社会成员的身份决定了其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社会责任涵盖多个维度,生态环境保护是其中一项关键且突出的要求,因此立法层面予以特别关注,以确保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15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大吉公司超标排放行为造成大气污染,损害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国家在颁布垃圾焚烧发电排放新标准的同时给予企业一定的技术改造期限,正是出于既要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又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考虑。大吉公司期待通过搬迁达到降低企业成本的目的无可厚非,但是在经济利益与公共环境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公共环境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大吉公司作为以处置生活垃圾、保障公共环境安全为经营范围与目的、担负重要社会责任的企业,更加应当把公共环境利益放在优先位置。法庭注意到大吉公司搬迁后的新项目排污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运行,希望大吉公司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履行好社会责任,在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的同时为公众提供更加清洁的生活环境,不辜负社会公众对治污企业的期许。
除了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还体现在诸多方面。例如,企业在社会安全与风险防范领域,肩负着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个人信息保护等重要责任。积极履行这些社会责任,不仅能为社会构筑一道安全可靠的屏障,更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这不仅是对社会公共利益最直接、最有效的贡献,也是企业赢得社会信任、实现长远发展的关键所在。
案例: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5民再1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电力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作为专业主体,其职责和追求不仅是通过合法经营获取利润,更应在维护社会安全,为社会提供安定可靠的环境方面承担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企业责任,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尽其力安抚、赔偿受害人,化解纠纷,同时,加强管理维护的科学化、人性化、合理化,更是其后续应有的担当作为。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大数据技术正在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和现实世界,人们在享受由此带来的信息红利的同时,超强的数据处理能力也显著增加了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风险。从个体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角度而言,现代社会中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的主体,本案原告薛xx能够积极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殊为不易,非常值得鼓励和赞许,因为只有更多的民众意识到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性,能够积极合理合法地主张权利,才能充分实现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目的,也才能督促个人信息处理者不断提高、完善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合规措施、安全保障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原告薛xx提起本案诉讼善莫大焉。从个人信息处理者完善合规水平的角度而言,被告淘宝公司虽然在本案的具体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场景中,采取了诸多的合规保护措施,达到了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但随着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领域新业态的发展、新技术的应用、新问题的出现,淘宝公司应及时完善、提高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规标准和安全保障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发展。就本案而言,淘宝公司亦可在其能力辐射范围内,推动、助力下游快递物流行业加速隐私面单的推广和使用,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民终598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阳光城物业公司有泄露林意萍个人信息的高度可能性,但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归根到底还须审查其是否有过错。本案中,阳光城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掌握了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亦应有相应的能力和措施保护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但从本案现有证据看,阳光城物业公司未经林意萍同意,向其他业主泄露投诉人林意萍的个人信息,从而导致业主群内众多业主对林意萍进行多轮用语不文明的谩骂、林意萍家中门锁被破坏、车辆轮胎下方被放置钉子等恶劣影响,因而可以认定阳光城物业公司具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20条第2款属于倡导性规范,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今,公司已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掌握着大量资源和技术,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影响力巨大。因此,公司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不仅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更能发挥示范效应,带动更多力量共建和谐社会。公司参与公益活动的形式多样,如捐赠、社会责任投资和消费等。公司参与公益活动应符合公司章程,并遵循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例如,对外捐赠应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数额限制。
三、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与ESG信息披露
第20条第2款鼓励公司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目前,公司最主要的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方式是ESG信息披露。E、S、G分别指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ety)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这一概念发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ing,简称SRI)理念,⁷而后投融资领域将ESG 信息披露纳入投资分析与决策,以更全面地评估风险。⁸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具有ESG报告强制披露义务,⁹这也为其他中小企业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披露方式提供了借鉴。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布亦可借鉴ESG报告编制的基本流程:
(一)第一阶段:准备工作
1. 组建专业团队:打造专业ESG团队,注重提升团队成员对ESG原则及其相关领域的深刻理解,加强对实践经验的积累。同时,应吸纳财务、运营、人事等不同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代表,确保团队构成的多元化。
2. 明确目标范围:在编制ESG报告之前,公司必须清晰界定报告的目标和范围,具体包括明确报告的受众、重点关注的ESG议题以及报告涵盖的时间周期等关键要素。
3. 确定数据收集方式:企业需要明确数据收集策略,具体选择自主收集、借助第三方数据供应商,或其他可行的方式来获取所需的数据。
(二)第二阶段:数据收集和分析
1. 环境数据:公司需要收集与分析与环境绩效相关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
2. 社会数据:公司需要收集与分析与社会责任相关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产品和服务安全与质量,数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创新驱动,科技伦理,供应链安全等。
3. 公司治理数据:公司需要收集与分析与公司内部治理相关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独立性,股东会、董事会召开情况,董、监、高人员基本情况,投资者关系及保护,利润分配,股权激励,子公司管控情况等。
(三)第三阶段:报告编制
1. 数据整理与核查:公司需要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核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2. 确定报告的议题与结构:公司可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方面核心内容确定报告议题,并设计报告结构。
3. 撰写报告内容:根据确定的报告议题与结构对ESG报告进行编制。
(四)第四阶段:审查和发布
1. 内部审查:由法务部门联合ESG团队、审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对报告数据来源、统计口径与计算方法进行核验,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报告质量。
2. 外部审查: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ESG报告进行独立审核和信息验证。
3. 发布报告:通过多渠道发布ESG报告,并建立利益相关者的反馈通道,以便对下一年度的议题进行优化。
四、结语
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高度契合,既为公司构筑了长效发展基石,也为社会进步注入了持续动能。在新《公司法》的规范引导下,公司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将其内化为公司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最终实现企业经营效益与社会价值协同发展的共赢局面。
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参考资料:
[1]喻辛:《率先为外卖骑手缴纳五险一金,体现了平台社会责任》,载微信公众号“新京报评论”,2025年2月20日。
[2]参见朱慈蕴:《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1期,第29-30页。
[3]参见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28页。
[4]参见周游:《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案例·规则·文献》,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2页。
[5]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58页。
[6]参见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73页。
[7]参见郭雳、武鸿儒:《ESG趋向下的公司治理现代化》,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第150页。
[8]参见冯果、贾海东:《我国公司法社会责任愿景的可能及其限度》,载《河南社会科学》2023年第9期,第24页。
[9]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披露,上海、深圳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该指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旨在引导上市公司更规范地发布ESG报告。